“集体决策”不是违纪违法挡箭牌

发布日期:2018-09-12    浏览次数:

9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粟许波、李新国等人带头违纪,还以集体决策为名,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例。让人感到最荒唐的是,该公司班子成员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变相不执行上级规定,向客户收取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263万余元,竟然都是在该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后的产物!

笔者由此联想到一种叫“水耗子”的动物,它们近水而栖,具有一定的潜水能力,总是喜欢游离在人们视野之外觅食生活。常德鼎城区自来水公司两任“水官”“靠水吃水”,与这种“水耗子”何异?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集体决策是整合团队力量,聚集个人智慧,集思广益,以形成科学、精准、全面的决策结果为目标,避免发生片面、短期、残缺的决策行为的工作方法。这也是基于个体局限的客观实际和最大限度防控廉政风险的角度出发而设定的工作环节。因此,举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审议敏感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集体决策是各级党组织通用的议事规则。如果说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那么它的底线就是合规、合纪、合法。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的“集体决策”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甚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搅浑了“一池水”,严重破坏了单位政治生态。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纪法观念严重缺失。公司主要领导凭借老思想、老观念、老模式行事,为了谋求小团体利益还动不动就弄出个“破纪”或“破法”的会议纪要。二是侥幸心理作祟。参与决策者心里明明知道有些事情已经违纪,但存在“天高皇帝远”的思想,认为上级查不到自己头上,甚至于“被查处了一次,没长记性,反而长了躲避调查的‘经验’”。三是抱着“法不责众”念头。以“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公司主要领导认为只要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就不会有事,上级怪罪下来,最多也只是被批评几句,无关大碍;上梁不正下梁就歪,有人效仿两名主要领导“靠水吃水”、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吃回扣,也是觉得“法不责众”。四是“明哲保身”心态泛滥。有的班子成员不愿得罪人,一旦碰到动议,统统附和通过;有的提前揣摩主要领导意图,见风使舵,以便决策时“高度统一”,这些都助长了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践踏底线。

从此案的表现形式来看,其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典型案件。类似问题,在一些地区、部门、单位也并不鲜见。针对此类“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有关处分规定,有利于防治以“集体研究”搞“利益均沾”、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而难以问责追责的乱象。

一言以蔽之,集体决策要坚守纪法底线,破“潜规则”;立底线思维,破天马行空;立清风正气,破歪风邪气;立担当有为,破“好人主义”;立光明正大,破以权谋私。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等坚决亮剑,防止将集体决策作为个人谋取私利、违纪违法的挡箭牌,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和搞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杨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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