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公开宣判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民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民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魏民洲在案发前与他人串供,指使他人销毁部分受贿所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魏民洲在受贿犯罪中有人民币20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部分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